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
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本行並得就同條第八款許可之業務,
另訂或於許可函中載明其他應遵循事項。
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
〔立法理由〕
一、因應保險業務種類及商品不斷推陳出新,保險業若擬以第三條第八款
    申請本行尚未開放之外匯業務,為利業者掌握商機,爰參酌「銀行業
    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於第二項增列得於許可
    函中載明相關應遵循事項。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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