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97.05.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項目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特別健康檢查項目如下:
  (一)檢查症狀、徵象之發生與持續時間。
  (二)一般理學檢查及其他自覺症狀。
  (三)生化檢查。
  (四)血液學檢查。
  (五)尿液常規檢查。
  (六)糞便潛血檢查。
  (七)血中鈉二十四含量分析(當懷疑遭受中子曝露時)。
  (八)全身計測(當懷疑遭受體內污染時)。
    前項檢查時機由主治醫師判定之。

三、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核子醫學科、職業醫學科等專科醫師或醫
    療專家小組,對受曝人進行檢查診治時,除為前點項目之檢查外,應
    斟酌受曝人受曝當時狀況及可能發生之影響,再為下列特別健康檢查
    參考項目之檢查診治:
  (一)眼科檢查。
  (二)骨髓穿刺檢查。
  (三)染色體變異頻率檢查。
  (四)甲狀腺功能、抗體及超音波檢查。
  (五)腫瘤標記。
  (六)乳房攝影(女性)。
  (七)生殖腺體檢查。
  (八)胸部X光與痰細胞學檢查。
    前項檢查期限由主治醫師判定之。

四、第二點之特別健康檢查項目、前點之特別健康檢查參考項目、檢查參
    考時機,依附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