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項目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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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別健康檢查項目如下:
(一)檢查症狀、徵象之發生與持續時間。
(二)一般理學檢查及其他自覺症狀。
(三)生化檢查。
(四)血液學檢查。
(五)尿液常規檢查。
(六)糞便潛血檢查。
(七)血中鈉二十四含量分析(當懷疑遭受中子曝露時)。
(八)全身計測(當懷疑遭受體內污染時)。
前項檢查時機由主治醫師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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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射線科(放射線腫瘤)、核子醫學科、職業醫學科等專科醫師或醫
療專家小組,對受曝人進行檢查診治時,除為前點項目之檢查外,應
斟酌受曝人受曝當時狀況及可能發生之影響,再為下列特別健康檢查
參考項目之檢查診治:
(一)眼科檢查。
(二)骨髓穿刺檢查。
(三)染色體變異頻率檢查。
(四)甲狀腺功能、抗體及超音波檢查。
(五)腫瘤標記。
(六)乳房攝影(女性)。
(七)生殖腺體檢查。
(八)胸部X光與痰細胞學檢查。
前項檢查期限由主治醫師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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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之特別健康檢查項目、前點之特別健康檢查參考項目、檢查參
考時機,依附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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