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植物診療師法第二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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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費收費額如下:
一、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立法理由〕 一、本標準之收費項目及範圍。
二、依植物診療師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就請領、換發或補
發植物診療師證書、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明定收取之
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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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標準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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