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植物診療師法第二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本標準規費收費額如下:
一、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立法理由〕
一、本標準之收費項目及範圍。
二、依植物診療師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就請領、換發或補
    發植物診療師證書、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明定收取之
    費額。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