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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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制定依據

1. 規費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2. 植物診療師法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植物診療師證書、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等應收取費用
;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參考獸醫師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相關規費
之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