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植物診療師法核發植物診療師 證書、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等應收取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建立 公平合理之規費徵收制度,落實規費法收費法制化,爰訂定「植物診療師 申請證書及執照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收費項目及費額。(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