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3月28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418754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立法總說明

植物診療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植物診療師法核發植物診療師
證書、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等應收取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建立
公平合理之規費徵收制度,落實規費法收費法制化,爰訂定「植物診療師
申請證書及執照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收費項目及費額。(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