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措施指定區域如下:
    (一)全區指定:滿月圓國家森林遊樂區、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
          拉拉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觀霧國家森林遊樂區、大雪山國家森
          林遊樂區、八仙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武陵國家森林遊樂區、奧
          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合歡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惠蓀林場森林
          遊樂區、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藤枝國家森林遊樂區、雙流
          國家森林遊樂區、墾丁國家森林遊樂區、向陽國家森林遊樂區
          、富源國家森林遊樂區、太平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棲蘭森林遊
          樂區、明池森林遊樂區。
    (二)部分指定:內洞國家森林遊樂區、知本國家森林遊樂區、池南
          國家森林遊樂區、鰲鼓濕地森林園區、林後四林平地森林園區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除管理機關開放進入以外地區。

三、本措施指定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七
    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措施禁止輸送之動物種類為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但視覺、聽
    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救難
    人員攜帶之搜救犬及其他工作犬,或前揭各類犬隻專業訓練人員於執
    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