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各二份:
  一、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本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定
      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畜牧場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坐落於都市計畫區者,
      並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但主管機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者,免
      予檢附。
  三、經營計畫書。
  四、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六、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
      畫。但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應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免
      予檢附。
  土地非申請人所有時,除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外,應附土地所有權人或
  私有土地管理者之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證明文
  件;土地為共有者,應附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
  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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