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經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畜牧場,於建場完成後,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勘查:
  一、申請畜牧場登記核准文件影本。
  二、畜牧場內密閉式之鋼筋混凝土與磚牆構造之畜禽舍或管理室、飼料
      調配室及畜禽產品處理室等畜牧設施之建築執照影本。但依法免申
      請建築執照之設施,應提出核准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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