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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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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輸入自用原料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檢查及評定符合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 準則規定。 二、二年內未曾違法轉讓或轉售自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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