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原料批號與申請所附檢驗成績書不符者,應於 海關放行後三十日內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 未依前項規定補正,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再次發生前項不符情形時,應 先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放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