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原料批號與申請所附檢驗成績書不符者,應於
  海關放行後三十日內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
  未依前項規定補正,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再次發生前項不符情形時,應
  先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放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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