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之。

二、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動物運輸業者應依本措施實施運輸車輛及
    裝載箱籠之清洗及消毒。

三、本措施適用範圍為家畜及家禽(以下簡稱動物)之動物運輸人員、車
    輛及其裝載箱籠。

四、清洗消毒作業人員執行清洗消毒,應依下列安全防護及執行規定辦理
    :
  (一)清洗消毒作業人員之安全防護措施如下:
        1.消毒作業人員應戴口罩、帽子,穿長袖衣服或防護衣。
        2.調配消毒劑時應戴手套,並應攪拌均勻。
        3.噴灑消毒劑時,嚴禁抽菸、飲酒。
        4.消毒完成後,未經漱口或洗手,不可飲食。
        5.每天執行消毒工作完畢後,應沐浴更衣。
  (二)執行清洗消毒作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1.消毒物體表面有糞便、飼料、墊料、羽毛、蜘蛛網、污泥或油
          脂等有機物或分泌物者,消毒前應先清洗乾淨,避免將消毒劑
          去活化或包覆病原,而降低消毒劑效力。
        2.消毒劑與病原應有充分作用時間,足以將有害病原微生物完全
          殺滅或不活化。
        3.有軟水者,應優先以軟水稀釋消毒劑。
        4.清洗作業應使用清水及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並優先使用
          溫水。但以鹵素類消毒劑消毒時,以常溫為之即可。
        5.消毒應依病原種類、消毒劑種類及標籤仿單要求有效倍數及酸
          鹼(pH)值稀釋或配製,並維持有效作用濃度,當日配製,當
          日使用。

五、動物運輸車輛於進入及駛離飼養場(含隔離檢疫場)前,與駛離理貨
    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及港、站前,應依下列步
    驟確實執行清洗消毒:
  (一)由內而外分為駕駛人、駕駛室及外部車體等三部分進行清洗、消
        毒。
  (二)外部車體,包括其載運平台、車輛輪框、輪胎及擋泥板等處,應
        先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羽毛
        及其他有機物。
  (三)外部車體完成清潔後,應以消毒液均勻噴灑消毒並作用一段時間
        。載運平台及車輪消毒時應使消毒液充分接觸平台全部面積及輪
        胎胎皮;完成清潔消毒作業,應放置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四)駕駛室內地板應維持清潔,腳踏墊應移出車外刷洗清潔並消毒,
        消毒時,應使消毒液充分接觸整個腳踏墊,並靜置一段時間,乾
        燥後供後續使用。
  (五)駕駛人之工作鞋(如雨鞋)及手部應清潔並消毒。

六、裝載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時,應依下列步驟確實執行清洗消毒:
  (一)清洗前清出裝載箱籠內之雜物。
  (二)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羽毛
        及其他有機物,乾硬頑垢應打濕經適當時間軟化後再沖洗。對於
        無法沖洗之頑垢需採浸泡或刷洗,以利有效進行消毒。
  (三)清洗後之裝載箱籠於乾燥後,噴灑消毒液充分與裝載箱籠各面及
        角落接觸。
  (四)清洗及消毒後之裝載箱籠放置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五)裝載國外輸入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後應儘速清洗消毒、燒燬
        或掩埋。

七、動物運輸業者應以一式三聯之「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
    錄表」(格式如附表,以下簡稱紀錄表),記錄當日車輛及裝載箱籠
    清洗消毒之執行情形,並由駕駛人確認後簽名。
    前項紀錄表,駕駛人應交由下列各款所定業者收執:
  (一)第一聯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並保存一年,以供動物防疫或
        相關稽查人員查核。
  (二)第二聯、第三聯交由當日動物運輸車輛卸載動物之理貨場、家禽
        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業者依序分別收執一聯。但僅
        於一處卸載動物者,第二聯、第三聯均交由該處業者收執。
  (三)當日動物運輸車輛卸載動物之場所超過二處者,得以影印第一聯
        方式交由第三處以上之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
        屠宰場業者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