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動物運輸業者應以一式三聯之「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
錄表」(格式如附表,以下簡稱紀錄表),記錄當日車輛及裝載箱籠
清洗消毒之執行情形,並由駕駛人確認後簽名。
前項紀錄表,駕駛人應交由下列各款所定業者收執:
(一)第一聯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並保存一年,以供動物防疫或
相關稽查人員查核。
(二)第二聯、第三聯交由當日動物運輸車輛卸載動物之理貨場、家禽
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業者依序分別收執一聯。但僅
於一處卸載動物者,第二聯、第三聯均交由該處業者收執。
(三)當日動物運輸車輛卸載動物之場所超過二處者,得以影印第一聯
方式交由第三處以上之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
屠宰場業者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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