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71841號公告修正 發布第7點,並自107年8月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動物運輸業者應以一式三聯之「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
    錄表」(格式如附表,以下簡稱紀錄表),記錄當日車輛及裝載箱籠
    清洗消毒之執行情形,並由駕駛人確認後簽名。
    前項紀錄表,駕駛人應交由下列各款所定業者收執:
  (一)第一聯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並保存一年,以供動物防疫或
        相關稽查人員查核。
  (二)第二聯、第三聯交由當日動物運輸車輛卸載動物之理貨場、家禽
        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業者依序分別收執一聯。但僅
        於一處卸載動物者,第二聯、第三聯均交由該處業者收執。
  (三)當日動物運輸車輛卸載動物之場所超過二處者,得以影印第一聯
        方式交由第三處以上之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
        屠宰場業者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