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新成立工會,協助其會務正常運作,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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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新成立工會,並辦理工會會
務教育訓練者:
(一)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企業工會。
(二)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產業工會。
(三)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業工會。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其受僱於事業單位並
實際從事工作之會員,應達三十人以上。
第一項所稱新成立工會,指申請補助當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以後
成立之工會。其成立日期之認定,以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所載之成
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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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以研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以三十人以上為原則。
(四)課程時數:半日教育訓練,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一日教
育訓練,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五)課程內容:應包含工會組織發展、工會財務處理制度、會議規
範及實務、勞工參與機制與團體協商、勞資爭議處理、不當勞
動行為裁決機制、勞動三法與其他經本部核可之相關法規及實
務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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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定教育訓練課程之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且具勞資
關係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具勞動事務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從事勞動實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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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前三點規定者,得於本部每年度公告申請日起至教育訓練辦理之
日三十日前,向本部申請補助;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
予受理。
同一工會,每年度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工會會務教育訓練場次,以一場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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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二點所定工會,有特殊情形,並報經本部核定者,得於本部核定期
間內,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不受第三點第二款及前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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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應包含下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
時數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
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
(三)工會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申請本要點之
補助者,除前項所定應備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工會會員名冊,且標明受僱於事業單位並實際從事工作之會員
。
(二)工會章程。
(三)會員具受僱身分情形一覽表(附件三)。
(四)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文件。
前二項所定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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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之補助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且最高以
活動計畫經費預算百分之九十為限。
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教育訓練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教育訓練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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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教育訓練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
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勞動基金運用
局等)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五百元。
2.本部人員與受補助工會之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最高一千
元。
3.其他人員,每小時最高二千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覈實報支。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
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場地租金:
1.五十人以下者,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者,每
日八千元;一百零一人以上者,每日一萬元;租用場地時間
未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2.教育訓練,以在受補助工會內部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對外洽
借場地必要時,應優先於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次四千元。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每人每日最高一百元。
(七)郵電費:每場次一千五百元。
(八)雜費:每場次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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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受理本要點補助之申請後,應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原則如下:
(一)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教育訓練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教育訓練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
及活動地點等)。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者之執行能力及其過去執行本部相關計畫之執
行績效。
(五)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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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者,受補助工會應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四)
送交本部核撥經費。
前項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銀行帳戶戶名、
帳號(含銀行代號),由受補助工會理事長、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
等三人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但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
納人員者,得由受補助工會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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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核定之教育訓練計畫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內容者,受
補助工會應於原核定辦理日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報經本部
核定後,始得變更,且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
事由,致須臨時變更原核定教育訓練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
,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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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工會應於教育訓練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下列文
件送本部結報: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計畫者,並應檢附同意變更
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五)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七)。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八)。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工會未依規定
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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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工會對各類報酬,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按受補助工會教育訓練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
銷,最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工會,免
解繳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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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工會違反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者,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工會應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有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工會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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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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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尚未結報者,適用修正生效
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補助工會者,適用
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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