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評審作業方式、期程及資料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增訂評比項目,各級主管機關依預算、轄內機關
    (構)特性、數量差異等情形,評比作業可能視需要採實地評審,辦
    理獎勵作業期程及方式需有較大彈性,為利因地制宜,故本條修正增
    列評審作業方式、期程、評審資料年度範圍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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