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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