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
  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
  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下列科:
  一、教務科。
  二、實習科。
  三、輔導科。
  四、總務科。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課程及教務計畫之擬定。
  二、教材之編審及訓練師之洽聘。
  三、受訓青年之招考。
  四、教學成績考核及學籍管理。
  五、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實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實習計畫之擬訂。
  二、受訓青年實習之指導及管理。
  三、實習器材設備之計畫、各項機具之保管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實習工場事項。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計畫之擬定。
  二、受訓青年生活管理、品德陶冶及就業輔導。
  三、課外及康樂活動。
  四、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印信、出納及庶務事項。
  二、財產物料之採購、保管、維護及收發。
  三、警衛、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置主計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計室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