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指定公告事業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設、新提、重提、變更、異
動或展延申請前,須先繪製全廠(場)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
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檢視污染在不同介質間之流向及在各類環保許可
證(文件)間之關連。
指定公告事業向審核機關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設、新提、重提
、變更、異動或展延,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文件)之申請、變更、異
動或展延者,須同時依各該環保法規規定提出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
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但可提出未實質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
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不在此限。
經審核機關確認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
展延而未同時提出者,審核機關得續依本辦法規定審查,並通知指定公告
事業應提出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事業須先繪製全廠(場)污染流向示意圖,以掌
    握污染在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不同介質間之流向
    。該流向示意圖僅作為審核機關審查之參考資料,非屬許可核准內容
    。
三、第二項規定,依指定公告事業全廠(場)污染流向示意圖,其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申請項目或內容,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
    )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須同時提出。惟若指定公告事業可
    說明未實質涉及者,則無須同時提出。
四、第三項規定,個案審查中,經審核機關確認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
    (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而未同時提出者,明確審核機關
    得續審,並通知指定公告事業應提出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
    請、變更、異動或展延。另主管機關得依各該環保法令規定,本於權
    責就個案未依照環保許可證(文件)運作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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