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營運者,應於屆滿前四個月至六個月申請展延;每
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指定公告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期限內,依第六條規定辦理變
更者,其有效期限自審核機關核准之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指定公告事業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至六個月內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
審核機關因故無法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審查者,指定公告事業於審查機
關作成准駁決定前,得依原核准內容繼續營運。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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