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犯第十六條或前條規定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文字修正,將「受僱人」修正為「受雇人」,「至第十八條」修正為「 或前條」,以配合第十七條之刪除,並與法制用語及體例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