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
  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維護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作成維護紀錄、揭示或保
      存,或違反依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維護方法、維護頻率、紀錄製作
      、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樣、檢驗或揭示水質狀況、未作成水質
      狀況紀錄或未揭示,或違反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水質檢測項目、
      檢測頻率、設備抽驗方式、紀錄製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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