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
  水之水源。但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其申請提出改善計畫之資格、計畫內容、應
  檢附之書件、程序、監測、應變措施、核准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一項「地面水體及地下水
      體」修正為「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水體」。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改善計畫之主體,行政院環境保謢署已於八十六年
      十一月十九日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改善計畫書審核作業要點」。
      目前取水單位(自來水事業)所提出之改善內容多為淨水處理設施
      之功能提昇或加強淨水處理措施。為貫徹法律保留原則,爰於修正
      條文第一項增列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作業準則之法
      源依據。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