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受獎勵對象應配合本會查核作業,並提供出勤、人事等相關資料,不得有
拒絕、規避或虛偽不實等情事。
違反前項查核作業者,三年內不得依本辦法獲得獎勵,本會得停止核發及
追回已核發之獎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以虛偽之資料申請並使核發確實,增定查核機制,倘受獎勵對
    象查有不實之情事得追回並限制三年內不得獲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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