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
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
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立法理由〕
因應本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改造,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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