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
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
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
關(構)首長核辦。
〔立法理由〕
因應本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改造,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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