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註銷、撤銷或廢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一、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經撤銷確定。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依法認定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應與其
    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
三、證書申請人經證實非屬於真正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四、證書之其他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不能依法補正。
前項註銷,應公告之。
〔立法理由〕
明定智慧創作證書註銷之事由。

經主管機關核發認證標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
其認證標記:
一、有前條專用權證書經註銷之情事。
二、其他不應授與而授與認證標記之情事。
〔立法理由〕
明定認證標記之撤銷及廢止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