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智慧創作登記公告後,應由主管機關填具智慧創作登記簿冊,載明下列事
項:
一、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三、准予登記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智慧創作說明。
五、智慧創作證書號數及核發日。補發證書時,其事由及補發日。
六、智慧創作財產權為專屬授權時,被授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
    或營業所。
七、智慧創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之要點,包括地域、時間及範圍等。
八、授權登記之日期。
九、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登記簿冊之建置,於必要時得另以資料庫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為保存及管理智慧創作,主管機關應建立登記簿冊,必要時得建置資料庫
,以茲查考、應用及管理,爰明定智慧創作登記簿冊之記載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