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代表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並為申請智慧創作之
原住民族或部落成員,並由該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選派之
。
〔立法理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
專用權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其代表人自應以具有該原住民族或
部落身分者為宜,爰明定選任代表人之積極要件。另因原住民族與部落之
組織形態與習慣內容迥異,且代表人並非智慧創作權利之當然歸屬人,故
僅以抽象規定其選派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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