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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授與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 。
〔立法理由〕
為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推廣及相關產業之發展,主管機關應得依職權授與 專用權認證標記,供取得權利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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