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授與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
。
〔立法理由〕
為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推廣及相關產業之發展,主管機關應得依職權授與
專用權認證標記,供取得權利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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