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代表人不能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經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十日未改善者
,主管機關得促請選任代表人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重
新選派代表人。
〔立法理由〕
為免延宕申請程序,損及申請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利益,明定代表人不能
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時,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通知申請人改善
,若未改善,得要求其重新推選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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