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竹、木覆蓋率,指申請地號之土地上竹、林木冠投影或翳蓋面 積與土地面積之比率。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授權訂定認定基準,並參採本會一百零五 年八月二十六日函釋定義林地覆蓋率,俾消弭民眾不必要之檢測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