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11
人,瀏覽人次:
85174468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語推人員應辦理工作項目如下: 一、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 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 三、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 四、其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
〔立法理由〕
定明語推人員應辦理工作項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