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聘用語推人員,應公開甄選 ,並應檢附擬聘人員資格文件函送本會核定。 語推人員聘期,最長為一年,期滿經考核通過者,得續聘之。
一、定明各類聘用機關聘用程序。 二、語推人員聘期及續聘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