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聘用語推人員,應公開甄選
,並應檢附擬聘人員資格文件函送本會核定。
語推人員聘期,最長為一年,期滿經考核通過者,得續聘之。
〔立法理由〕
一、定明各類聘用機關聘用程序。
二、語推人員聘期及續聘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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