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推舉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遴選小組組成人數及任期。
二、明定遴選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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