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推舉之。
一、明定遴選小組組成人數及任期。 二、明定遴選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產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