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原住民學者教學研究
之品質,增進原住民大學院校研究生獨立學習及研究之能力,並充實
原住民特殊專門人才相關專業知能及培育原住民各類人才,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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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以原住民為限。補助項目、資格、期限、額度及申
請人語文能力條件如下:
(一)國際學術研究與合作交流
1.申請資格:凡具左列資格之一者:
(1)擔任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並經服務學校或機關推薦者。
(2)學士學位以上,從事原住民學術研究工作,滿三年以上並經
由服務機關推薦者。
2.補助期限:三個月至六個月。
3.語文能力條件:
(1)依邀請單位認可之語文標準。
(2)依本會補助原住民出國短期研究、進修、研習人員語文能力
測驗證明標準表規定。
4.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5.名額:每年五名。
6.備註:每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二)學位論文及研究資料蒐集
1.申請資格:就讀國內各大專院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含在職研
究生),由學校推薦,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者。
2.補助期限:三個月至六個月。
3.語文能力條件:依本會補助原住民出國短期研究、進修、研習
人員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標準表規定。
4.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5.名額:每年十名。
6.備註:本補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各類專門人才研習或訓練
1.申請資格:社會人士具有特殊專門才能,對原住民族事務有具
體服務事蹟或貢獻,並有意願學習及返鄉服務者,由服務機關
或民間團體推薦。
2.補助期限:三個月至六個月。
3.語文能力條件:依本會補助原住民出國短期研究、進修、研習
人員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標準表規定。
4.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5.名額:每年十五名。
6.備註:每一年度申請一次為限,且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行政專業人員出國專題研究
1.申請資格:從事一般行政、文教行政、教職人員及原住民族事
務行政等,連續三年考績甲等或對原住民族事務有具體服務事
蹟或貢獻,且有意願進行專題研究,提出考察計畫,於返國後
提供具體可行政策或建議,並由服務機關推薦者。
2.補助期限:三個月至六個月。
3.語文能力條件:依本會補助原住民出國短期研究、進修、研習
人員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標準表規定。
4.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5.名額:每年十名。
6.備註:每一年度申請一次為限,且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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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申請程序:(詳如附件一,補助原住民出國短期研究、進修、研
習申請流程)。
1.申請人自行向擬前往研究、進修、研習之國外學校或機構,提
出三個月至六個月之計畫,經該學校或機構受理後,備妥下列
資料,於每年三月或八月向本會提出申請,未於上開期限提出
申請者,不予受理:
(1)申請計畫及許可函件(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語文能力證明。(詳如附件二)
(4)申請表。(如附表一)
(5)計畫書。(如附表二)
(6)對原住民族事務具體服務事蹟或貢獻證明資料影本。(如
附表三)
(7)服務機構、學校或團體推薦同意函。
2.本會分別於五月底及十月底審查完竣並公告錄取名單。
3.凡經本會錄取出國人員應於預定啟程出國日一個月前,填妥同
意申請書(附表四)、同意書(附表五)、資料卡(附表六)
、保證書(附表七)連同國外研究、進修、研習機構許可正、
影本(正本於驗訖後隨即發還)、邀請單位邀請計畫書或邀請
函(影本)各一份,向本會申請核准。
(二)審查作業:
1.審查原則:由本會於辦理評選前,召開評選標準會議,決定評
分之項目、標準及其他審查原則,並公告之。審查項目包括:
前往國家之語文能力證明、計畫完備性、對原住民族事務瞭解
與具體貢獻及原住民族相關研究著作等。
2.成立評選委員會: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成立評選委
員會,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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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經費補助標準如附件三。
(二)申請人未曾獲得政府相關補助者,優先補助之。
(三)申請人一次僅得申請一種補助,且於規定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
。
(四)已獲得教育務公費及本會自費留學補助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之出
國或留學補助者,於補助期限結束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
(五)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補助總經費者,本會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
(六)申請人若違反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經查獲者,取消錄取
資格;已出國者,追繳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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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一)受補助人員出國前,本會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第一期款)。
(二)受補助人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具補助經費項目支出原始憑
證、相關會議、活動或授課情形說明及報告書送本會,並出席返
國報告審查會議,上述資料及會議報告書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
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第二期款),如無照上述規定辦理核銷
結案者,追繳回第一期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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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一)受補助人員在國外短期研究、進修、研習期間,應依核定計畫執
行。如有必要提前終止計畫,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
,應取得前往短期研究、進修、研習之學校、機構證明,轉請本
會核定後,方得變更計畫。
(二)受補助人員在國外短期研究、進修、研習期間,如有前往其他地
區之學校、機構觀摩之需要者,應取得短期研究、進修、研習之
學校、機構出具證明,轉請本會核定後辦理,並於原核定補助金
額內檢據核銷。
(三)受補助人員應於本會錄取公告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出國手續,並啟
程出國,逾期視為放棄,並取消其錄取資格,經取消錄取資格者
,五年內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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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一)本會得邀請受補助人員返國後舉行座談會或出席相關會議,以瞭
解短期研究、進修、研習等成效,受補助人員不得拒絕。
(二)受補助人員返國後應繳交二萬字以上之報告書送會審查,在國外
之講義及進修、研習或觀摩之資料應翻譯列為報告書之附件。報
告書應敘明經過情形及心得、國外短期研究、進修、研習日程表
等(報告書格式如附表八)。
(三)受補助人員返國服務期限應依返國服務計畫書辦理。
(四)受補助人員應返國服務而不返國者,經本會通知償還其所領補助
經費,於接獲該通知後逾三個月仍不償還者,本會將向其保證人
或保證商號追回其所領之補助經費。
(五)受補助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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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人員短期出國研究、進修、研習期間,由本會協調我國駐外單
位就近提供必要協助,受補助人員抵達國外後,得以郵寄方式或親自
向指定之駐外單位報到,各駐外單位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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