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所有條文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優良工藝師創作與技藝傳承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申請人資格:在臺灣從事工藝產品設計、研發及生產製作之
    原住民。

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原住民,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個人簡歷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產品資料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四)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五)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一份。

四、本要點審查程序:
  (一)本會應就申請人檢具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資料不備或資料不符
        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
        本會不予受理。
  (二)本會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就申請人從事工藝作品之
        技藝性、設計性、實用性、文化特色與經濟效益或特殊成就等項
        目進行審議,必要時,得委請申請人作現場展示。

五、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授予證書及標章,並刊登政府公報或發
    布新聞。

六、標章使用範圍:
  (一)通過甄選者以貼紙、標籤、直接印刷或其他方式載附於創作產品
        本體。
  (二)通過甄選者使用以創作人為主題之廣告、海報、目錄、說明書、
        包裝、傳單、展示或其他宣傳媒體。
  (三)標章應依標章管理原則使用(如附件四)。

七、已取得證書及標章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查證屬實者,應
    撤銷或廢止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一)不符第二點所列資格者。
  (二)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者。
  (四)作虛偽或誇大不實之宣傳者。
  (五)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顯有妨害者。

八、本會就優秀工藝師得酌予適當之獎勵(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