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外國銀行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應由申請認許時所設
  分行或財政部所指定分行集中列帳。
  前項規定集中列帳之分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函報及公告有關財務
  報表時,應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各分行之合併財務報表及其總行之財務報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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