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支票存款:
  一、開戶時: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在存戶編號簿內
      編列帳號,同時在印鑑卡,空白送款簿及支票簿內逐頁編列同一號
      碼,並在空白支票登記簿內將領用支票之起訖號數詳細記載,發交
      客戶。
  二、存入時:
  (一)存入現金  收款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現金經點收無誤後
        ,由收款員及出納主管人員分別在送款單及存根聯加蓋「現金收
        訖」戳記及簽章,將存根聯交還客戶,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
        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存入本行票據  經辦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票據點收並洽有
        關部門,在送款單及存根聯分別加蓋「轉帳收訖」戳記及簽章,
        將存根聯交還客戶,以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款傳票,憑以記
        帳。
  (三)存入他行票據  經辦員憑存戶填具之送款簿連同票據點驗無誤後
        ,在票據上加蓋本行局親收之平行線戳記,並在送款單及存根聯
        上分別加蓋交換轉訖及抵用時間之戳記及簽章,將存根聯交還存
        戶,送款單代替(貸)支票存款傳票,憑以記帳。
  (四)存入票據退票  由經辦員根據退票通知書,通知存戶依照規定手
        續收回原票據,並以退票通知書存根聯代替(借)支票存款傳票
        憑以記帳。
  (五)存入外埠票據及本埠遠期票據  按票據託收處理,俟收妥後入帳
        。
  三、支付時:
  (一)付出  經辦人員應檢查支票之號碼、日期、金額、背書、核對印
        鑑,並查明有無塗改、止付或掛失等情事後,即以支票代替(借
        )支票存款傳票,憑以付款或轉帳
  (二)退票  支票如有手續不全或存款不足等情事時,應填具退票理由
        單,連同原支票退還執票人或原提出交換銀行。
  (三)止付及掛失  支票如經存戶或執票人依照規定申請止付或掛失,
        經查明原支票未經支付時,應即填製支票掛失紀錄附於印鑑卡上
        ,並在該戶帳端用紅筆註明止付或掛失支票之號碼、金額,並不
        得再予支付。
  四、保付時:
  (一)保付  經辦人員接到存戶或執票人「保付支票申請書」正副本,
        經照支付手續辦理並查明存款餘額足以支付時,即以申請書正本
        代替(借)支票存款傳票,另填製(貸)保付支票傳票,分別憑
        以記帳,並在支票上註明保付金額,加蓋年月日保付戳記,經主
        管人員簽章後交還存戶或執票人。
  (二)兌付  前項保付支票於執票人持兌時,經驗明無誤後即以支票代
        替(借)保付支票傳票,將申請書副本作附件,憑以記帳。
  五、發對帳單時  每屆月終,營業部門應根據存戶帳戶之紀錄抄發對帳
      單,經會計部門核對後,寄發存戶查對。
  六、銷戶時  存戶清結存款時,應將剩餘未用之空白支票繳回註銷,即
      在帳頁及印鑑卡上註明結清銷戶字樣,並在帳內將借貨兩欄結平。
      尾存零數各戶經久未來結清者,應於每結算期清查一次,另立靜止
      尾存戶記帳,並在原存戶帳內註明「過入尾存戶」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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