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活期存款:
  一、開戶時  顧客依規定辦妥開戶手續後,經辦人員即在存戶編號簿內
      編列帳號開立存摺,並將印鑑卡及存摺編列同一號碼,同時將戶名
      、利率、「憑摺取款」或「憑摺兼憑印鑑取款」等字樣逐一記入,
      然後以存摺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及登摺,送經主
      管人員簽章後存摺交還存戶收執。
  二、續存時:
  (一)存入現金  收款員憑存戶填具之存款憑條連同現金及存摺點收妥
        後,將憑條及存摺交經辦人員以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
        憑以登記存摺及記帳,並將存摺交還存戶。
  (二)存入本行票據  經辦人員憑存戶自填之存款憑條及存摺點收票據
        ,送有關部門洽妥後,即以存款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
        憑以登記存摺及記帳,並將存摺交還存戶。
  (三)存入他行票據  經辦人員憑存戶自填之存款憑條及存摺點收票據
        無誤後,以存款憑條代替(貸)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所收
        票據照票據交換程序處理。
  (四)存入票據退票  比照前條支票存款處理之規定辦理,並以退票通
        知書存根聯代替(借)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及補登存摺。
  (五)存入外埠票據  按票據託收處理俟收妥後入帳。
  三、支付時  根據存戶取款憑條,核對印鑑及餘額無誤後,即以憑條代
      替(借)活期存款傳票,憑以記帳,並登入存摺。
  四、換摺時  存戶舊摺用完,換發新摺時,應將舊摺餘額轉入新摺,連
      同存戶編號簿經主管人員簽章後交存戶收執,舊摺收回註銷,並在
      存戶編號簿原戶號「備註」欄註明。
  五、計息時
  (一)月息  照積數計算利息,編製(借)利息支出-活存息,(貸)
        應付利息-活存息傳票,憑以記帳。
  (二)結息  逐戶按其積數計算利息並扣繳所得稅,編製(借)應付利
        息-活存息(貸)活期存款(貸)應付代收款-利息所得稅傳票
          ,憑以記帳及補登存摺。
  六、銷戶時  參照支票存款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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