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代放款項:
  一、撥入代放款時  委託代放機關或同業,經依規定辦妥委託手續,撥
      來代放款項時,編製(貸)撥入備放款傳票,憑以記帳。
  二、代放時  借款人依規定辦妥代放手續後,編製(借)應收代放款(
      貸)受託代放款及(借)撥入備放款傳票,憑以記帳。
  三、代收利息時  編製(貸)應付帳款或相當科目傳票,憑以記帳。
  四、收回代放款項時  借款人依規定償還代放款項時,編製(借)受託
      代放款(貸)應收代放款傳票,及(貸)應付帳款或相當科目傳票
      ,憑以記帳。
  五、收取代放手續費時  編製(貸)手續費收入-代理費收入傳票,憑
      以記帳。
  六、代放款本息撥還委託機關或同業時,編製(借)應付帳款傳票,憑
      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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