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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 款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時,抵押權人即不得依本附加條款第一 條及第三條就給付之保險金額優先受償。但抵押權人經本公司通知並於 十五日內代為繳付保險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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