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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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覆審追蹤
會員應於授信案件貸放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其重點在瞭解授信戶
能否按照原訂貸款計畫妥善運用,切實履行契約規定及其他約定事項,重
要授信個案如有實際需要,應辦理實地覆審。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依有
關法規自行訂定。
會員應於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其相關規定
由會員自行訂定。
辦理授信覆審,其覆審人員不得覆審本身經辦之授信案件,每一授信案件
經辦理覆審後,應編製覆審報告。

授信覆審追蹤工作,除承辦授信人員所提出應予追蹤管理之事項外,並循
下列各款實施:
(一)直接授信應查核其資金實際用途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對中、長期
      放款或經核准轉期之授信戶,應責成其就財務、業務及原計畫之進
      度按期填報並作必要之查核。
(二)配合交易行為之週轉資金貸款應追蹤查核其交易行為是否實在。
(三)對約定分期償還之企業授信,應隨時查核其產銷情形及獲利能力。
(四)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應注意買方之付款是否有嚴重逾期現象。

覆審人員發現授信戶有未依申貸用途或計畫使用放款、執行申貸計畫有偏
差不實情事、有違約異常徵兆,或其他有礙債權確保之虞等情形時,應即
追查原因,提出檢討,必要時應研議債權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