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會員應於授信案件貸放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其重點在瞭解授信戶
能否按照原訂貸款計畫妥善運用,切實履行契約規定及其他約定事項,重
要授信個案如有實際需要,應辦理實地覆審。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依有
關法規自行訂定。
會員應於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其相關規定
由會員自行訂定。
辦理授信覆審,其覆審人員不得覆審本身經辦之授信案件,每一授信案件
經辦理覆審後,應編製覆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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