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柒、逾期處理
會員對授信逾期案件、催收款項及呆帳之處理,應依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自
行訂定。

授信逾期案件應積極催討,未獲清償者,應依規定轉列催收款項,並繼續
設法催收,經評估收回無望者,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對已轉列呆帳者,
仍應隨時注意各債務人之經濟情況及償債能力,伺機追償。

會員對授信資產品質應覈實評估,並適當提列備抵呆帳,以強化經營體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