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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授信逾期案件應積極催討,未獲清償者,應依規定轉列催收款項,並繼續 設法催收,經評估收回無望者,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對已轉列呆帳者, 仍應隨時注意各債務人之經濟情況及償債能力,伺機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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