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
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
核原則核貸之。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徵提保證人時,應確實審酌其資歷及保證能力,不得有
浮濫徵提無實益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如有徵提連帶保證人者,應
充分告知其權利義務及保證責任範圍。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不得要求授信款項須有一定比率回存入借戶相關帳戶
中不得動用(即所謂授信回存)。
銀行不得以搭配購買壽險或金融商品作為授信准駁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
當勸誘,且不得以企業負責人於他行之房貸轉貸予該行作為授信之准駁條
件。
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
社會責任。
辦理海外及大陸地區授信案件,宜加強對授信戶的審核及貸後管理措施,
並視授信個案風險情形,採行加強債權保障措施,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
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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