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授信戶為法人者,得免徵董(理)監事連保,惟須提供董(理)事會同意
借款之決議、授權書或已訂有授權條款之章程。如以本金融機構之定期存
款質借,並由金融機構將放款撥入該法人之存款戶內,得酌情准其免予提
供。
依本會所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
信業務要點」規定對在臺無住所外國法人辦理之新臺幣授信,得不受前項
前段之限制,但應提供外國法人出具同意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借款及設定
擔保物權之授權書。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對已取得在臺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企業在臺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授
信,應比照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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