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會員對擔保品之審核及估價應審慎辦理,其估價並應參照時值、折舊率及
銷售性,覈實決定。
聯合授信案件,倘經主辦銀行委託專業之鑑價機構出具擔保品鑑價報告者
,參加銀行經依自行鑑價標準,審慎評估該鑑價結果之合理性後,得將該
鑑價報告作為自行之擔保品鑑價報告,或依其自行評估結果酌予修正後採
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