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會員辦理授信業務,不論採何種方式定價,或對任何授信客戶(包括公營
事業或政府機關),應避免惡性削價競爭,其實際貸放利率,宜考量市場
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及合理利潤等,訂定
合理之放款定價。考量市場競爭因素,得將授信客戶整體貢獻度,作為放
款定價減項評估之因素。
前項整體貢獻度包括授信個案利息以外之其他收益、授信客戶與銀行其他
金融業務往來收益(例如存款、外匯、信託、財富管理…)、授信關係戶
創造之收益等。
會員承作授信個案時,如納入放款定價減項因素,應敘明減項事由,並於
核定授信條件前進行損益分析。
會員應訂定放款定價減項因素及調整幅度暨核定權限之內部規範,作為授
信單位辦理之依據,且應建立內部定期彙整陳報及檢討機制,並納入內部
控制及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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