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會員對授信戶資金用途宜注意評估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對同一人
、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授信等宜加強評估其授信風險,
並按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國家地區別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會員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業務除加強評估其授信風險,並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外,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員不得受理公司組織之企業以其本公司發行之股票辦理質押授信
      。
(二)會員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單
      位查詢該標的股票設質情形,以瞭解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及該公司全部股票之質押比率,作為核貸參考。
(三)股票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與其利害關係
      人(係指上述對象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者
      為準,下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設質比率超過50%時(上述對象及
      其利害關係人資料暨持股設質比率,以撥貸前一天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告資料為準),依金管會95.12.29金管銀(六)字第0956000620
      0 號函規定,會員對渠等再以其持有該公司股票申請質押授信者宜
      審慎辦理。
(四)會員對金融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10%之大
      股東與其利害關係人(上述對象及其利害關係人資料,以撥貸前一
      天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為準)以該公司股票為擔保品辦理股票
      質押,其擔保品之放款值,依金管會95.12.29金管銀(六)字第09
      560006200號函規定,如欲超過鑑估值6成者,授審單位應提出具體
      徵信評估報告意見,並提董事會討論(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須經在台
      負責人核定)。
(五)會員受理股票發行公司授信申請案件時,應參酌該公司股票質押之
      情形,一併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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