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會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規定,對已取得國內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人民及企業辦理授信
,其中擔保放款之核貸成數原則上不得優於適用相同利率期間、融資用途
、擔保品條件之國內客戶。惟會員如與借款人已有長期往來關係,且借款
人無逾期還款紀錄者,得不在此限。另對在臺無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應
遵循「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
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會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規定,對已取得在臺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企業辦理授信,除依前項前段規
定原則辦理外,宜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徵提擔保品為原則。
(二)以營運週轉、購置在台資產或參與公共工程融資為主要借款用途。
(三)必要時得徵提大陸母公司(總公司)及在臺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
      處營運、財務資料,以審視公司營運狀況有無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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